共有(一)
(一)分类
1.共同共有
(1)共同共有关系的产生,原则上,以共有人之间存在特定身份关系为条件。如:夫妻关系、家庭成员关系、共同继承关系。
(2)在共同共有中,法律上不存在"共有份额"这一概念。这意味着:
①共同共有关系中,只存在一种财产,即共有物,而不存在"共有份额"这一财产。因此,在共同共有时,只存在处分共有物的问题,而不可能发生处分共有份额的问题。
②由于共同共有关系中不存在共有份额,所以共同共有的内部,也没有各共有人分享收益、分担费用的问题。
2.按份共有
(1)按份共有关系不以共有人之间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。
(2)按份共有中,存在着两种财产:
①共有物。在按份共有中,共有物是"大家的"财产,属于全体共有人;
②共有份额。在按份共有中,共有份额作为各共有人分享共有物所有权的份额,是共有人"自己的"财产。
例如:小白、小黑、小橙按份共有房屋 A ,分别占50%、20%、30%,房屋 A 属于共有物,三个共有人分别所占的份额就属于共有份额,可以自主决定处分。
3.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分
(1)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;
(2)无约定的情况下,如果共有人之间,存在共同关系,视为共同共有;不存在共同关系,则视为按份共有;
(3)按份共有中,共有人共有份额的确定方式是:
①按份共有人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;
②按份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出资额确定;
③不能确定出资额的,视为等额享有。
共有(二)
(二)共有的内部关系
1.共有物的处分、重大修缮、变更性质用途
(1)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;
(2)共有人没有约定的:
①按份共有的,应当经占份额2/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;
②共同共有的,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。
2.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
(1)前提:按份共有人"对外转让"共有份额
口这意味着,内部转让,除另有约定外,其他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;继承、遗赠,除另有约定外,共有人也不享有优先购买权。(2)无需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,但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,享有优先购买权。
(3)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,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。
(三)共有的外部关系
1.无论是按份共有,还是共同共有,共有人连带享有因共有物所产生的债权,连带承担因共有物所产生的债务。
2.在对外连带的基础上,按份共有人内部存在追偿问题,共同共有人内部则不存在这一问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