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始取得之先占
先占,是指无主动产的先占有人,可取得该无主物所有权的法律制度。可知:1.适用于无主物;
2.适用于动产,不动产则不适用。
(一)无主物的确定
1.静态方式
无主物的静态确定方式,是指通过该动产所处的场所,来确定其是否为无主物。
2.动态方式
无主物的动态确定方式,是通过抛弃行为产生无主物。抛弃行为的要件是:
【判断】
小白(32岁,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)晚饭后散步:①在路上碰到一个手机,据为己有;②后路过垃圾桶,看到垃圾桶边上有个破旧置物架,搬走;③路过废品回收站,看到一箱易拉罐,搬走。1.小白可以基于先占取得手机、置物架、易拉罐的所有权。2.小白不能基于先占取得手机的所有权,因为其为无行为能力人。
1.【答案】错误
【解析】首先,先占是指无主动产的先占有人,可取得该无主物所有权的法律制度,①属于遗失物、③属于有主物,均不得先占,对于②破旧置物架属于无主物,小白可以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。
2.【答案】错误
【解析】先占是事实行为,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,小白不能基于先占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是因为手机属于遗失物,与他的行为能力无关。
(1)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;
(2)客观要件,即行为人要完成抛弃,必须与抛弃物脱离占有;(3)主观要件,是指抛弃行为的实施,行为人应当具有抛弃的意思。
(二)占有的构成
占有,是指占有人以占有的意思,将占有物置于自己控制范围的客观事实。
1.客观要件,即占有人将占有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的事实;
2.主观要件,即占有人具有占有此物的心态,如"据为己有"、"为我所用"的心态。
需要注意的是,先占为事实行为,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。